明珠监理|青岛市住宅楼底层能否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青岛市住宅楼底层能否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依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实行):“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下(含15m)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m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m;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居民住宅楼底层不能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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