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如何应对上级单位和部门的各种检查
实际上,如果平常我们监理机构及各级监理人员把我们监理的各项内、外业工作做好,那么,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检查我们都不会、也不用紧张和忙乱。
根据规定和经验,我们现场监理人员应对各级的检查,应基本做到如下几点:
在思想上,我们要正确理解上级的各种检查。这些检查是上级单位部门的职责所在。这诸多检查的目的和作用与我们监理“五控两管一协调一督促”的目标相同,它可以促使我们现场各项工作的改进,我们应当欢迎。我们应借助于上级的每次检查,整治现场违规,力争使每一次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以使自己的管段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在态度上,应重视上级的每一次检查,并应热情主动,积极配合。
在行为上,首先,应及时或提前把监理的内业和外业工作自查自纠一遍。同时也借力施压,催促施工方消除现场的安质隐患,规范施工行为,做好环水保,完善内业资料等。
其次,检查时,我们在现场应严肃认真,不怠慢、嬉笑,严禁与施工方人员勾肩搭背,不故意隐瞒存在的问题。对现场查出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不替施工方辩解,不得当场狡辩和顶撞。要主动承认存在的问题,并承诺督促施工方限期整改、回复闭合。
另外,对不同的上级检查,其各有着重点,我们在应对方面也应有所区别。
对我们监理机构的内部的各种检查,应认真,确保每一次检查都起到纠正现场违规和提高现场管控水平的作用。同时,作为驻地监理应自觉上报自己管段所存在的安质“顽症”,让自己以外的力量来向施工方施压,迫使自己管区的违规行为收敛。
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安监站、质监站、环保部门等,我们更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借助其检查的力度,整治现场违规,规范施工,以使现场全面可控。
18、在安质监控中,应大力提倡“抓大重小”,不宜再讲“抓大放小”
根据现场监理实践,一再证明:“抓大放小”的提法,若用于“五控两管一协调一督促”其中之“安全”和“质量”方面,实在不妥。尤其,在当今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形势下,以监控施工质量和安全为“天职”的监理机构,更不应提倡之。
诸多实证说明,在质量和安全监控中,对于施工中的每个细节是无“大”“小”之分的。“蚁穴虽小,可溃大坝。”确实是“小细节决定大成败”!
实际上,我们现场监理人员在日常安质管控工作中,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大事”可抓!我们把所有的重要工程、关键工序具体分解细化开来——都是“小事”。很显然,这些“小事”都直接影响到现场施工的“大事”。
同时,“小的”累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质变成“大的”。如果容易做到的“小”事不做好,“大”的在做的过程中,必然会大打折扣,也是无法严格管控的。现场许多实例证明,我们监控人员在“小处”放松一步,实际施工时,已经相当于放松了两步、三步。到后来,欲收回这最初的“几步”,非花大功夫不可。
所以,我们应该提倡:“重视‘小的’不放宽,抓住‘大的’不放松。”即“重小抓大”。
19、超前预控,事半功倍;强化程控,事后无悔。
监控手段和要点:“注重预控,加强程控,严格验收。”
超前预控最重要,预控得当,将事半功倍。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返工起来就比较困难。如果最后验收时,才发现问题再来处理就更困难。
既然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预见其不良后果,我们为什么不能超前谋定、未雨绸缪,在萌芽状态、在过程中就予以彻底消除,而非要等到事故出现再无端耗费大量声誉成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去补救呢?更何况有些事故一旦发生,根本就无法弥补,想后悔都来不及。
工程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事故,绝不是“运气不好”,也不是一时引发的,而是若干薄弱环节的叠加、若干不规范行为的凝集、若干时间过程的积累才会出现。
如果我们在进行质量安全监控的过程中,盯紧每一个环节,把好每一个关口,控好每一道工序,用合格的工序质量保证合格的工程质量,用工序的安全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安全隐患在萌芽初期就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事故就能消于无形。最后验收时我们就不会后悔。
20、如何理解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要求我们监理机构:
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核签盖章,手续齐全;
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巡视检查,留下书面、影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严重隐患,及时下发暂停令,并确认签收;
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出了事故,第一时间、毫不犹豫按照程序报告。同时,立即启动现场应急预案。
要求我们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或 “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若干意见》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所以,我们所有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该《条例》和《若干意见》,尽到各自的安全职责。
21、现场施工出现问题和事故怎么办?
我们现场监理查出一般性问题,应当场指出并要求纠正,如果施工方推拖不予整改,现场监理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立即做出必要反应,下通知,指令返工,开现场会,要求其写出情况汇报,“四不放过”,从重“整治”,并举一反三至各个作业面。现场监理机构只要树起基层现场监理威信,也就树起了规范和程序的权威。现场违规行为才能达到有效控制。
如果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我们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若现场不幸发生了安全和质量事故,现场监理必须按公司和监理站的规定立即上报。监理机构的任何人都不得隐瞒不报,必须在1小时之内电告公司,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业主、安质监部门来处理。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和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如果查出我们监理机构存在过错、失职和渎职行为,我们应主动承担我们应该承担的监理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引以为戒。
警示: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安全管理的形势下,在信息流通十分流畅的今天,任何自觉或被迫参与瞒报安全事故的行为,都将把企业和从业者个人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当不幸事故发生后,我们各级监理对责任方企图大事化小,瞒天过海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及时报告,这才是企业和个人自救的最好办法。
22、如何做到“以监为主,监帮结合”?
我们现场监理不能只是监工。在当前施工单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情况下,我们监理工作也要人性化,要做到“以监为主,监帮结合”,以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我们监理人员日常巡查、检查和旁站监理工作,使得我们随时随地都要和施工人员打交道。在重要安质等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原则,不讲任何情面,该整改的整改,该返工的返工。但在其它方面,监理人员有能力帮忙的话,应当真心实意、耐心细致地帮助。超前预控,及时提醒,以防患于未然;出出点子,想想办法,提提合理建议,改进施工措施。对其报来的申请文件及时给予答复,计量支付尽快给予审核。
特别是对其申报监理的资料存在疑问或不懂的,我们应耐心指导,必要时可以做出“样本”供其使用,这样可以使内业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可以保证内业资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而对我们监理工作也有一定帮助。
在工程进度控制上,监理人员除了根据施工合同工期要求严格进行进度控制外,还应和施工单位各主要负责人多沟通多协调,发现进度偏差及时要求其调整作业速度。必要时可以利用监理自身技术知识建议其调整各工种交叉流水作业,以最大可能地缩短工种施工间歇,从而达到按计划完成任务的目的。
若一味采取“卡”的方法,只会增加矛盾,反过来也会“卡”了我们监理自己,使双方工作都处于被动局面。
只要施工方按规范和程序施工,只要服从和尊重监理,我们可以在方案优化、工艺改进等各方面给其适当“帮助”,对其年轻的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师带徒”。但要有度,牢记以监为主。所谓的“大差不差”,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的“帮带”,应严格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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